门委章程

中国木材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  木门专业委员会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木质门 ( 包括

钢木门等以木材于其他材料制作的门 ) 生产、销售、科技、教育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忠实维护

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推动木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主管单位是国有资

源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委员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木门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反围

•  木门专业委员会发挥服务、桥梁和行业自律三大功能

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各项工作。收

集、调查木门行业基本情况,研究探讨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行业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动和

贯彻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政府做好双向服务。

•  组织会员制定、修改实施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建立行

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对行为不规范的会员,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告诉,以提高行业素质。

•  进行行业协调,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

•  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

施,推动行业质量管理等规范工作。

•  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促进木

门市场的发育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七)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研究木门市场发展趋势和技术动态。开展信息预测预报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八)接受会员委托,对会员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

(九)组织会员技术和管理培训,增强会员社会竞争力。举办各类研讨会,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努力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  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生产营业执照,依法从事木门事业

相关的企业、科技、教育单位以及热心于发展木门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章程;

•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  交纳会费。

•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二 ) 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铜牌并通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  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 三 ) 享受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资料等各种服务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四)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优选权和价格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承办本委

员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委员会声望;

•  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相应本委员会的号召;

•  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简称年会)。理事会会议主要审议本委员会年工作报告和年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实际工作中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等原因,理事(包括常务理事、副会长)需要变动,由其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后,通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纳入中国木材流通协会财务制度的统一管理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中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

本委员会的章程是根据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的章程的主要条款制定的,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的章程是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制定的,其主要原则和精神是必须遵循的。如:

1 、章程的总则规定了协会的自愿结合原则,入会自愿的,不是强迫的。

2 、章程总则的灵魂是协会的宗旨是要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作为协会一方面为政府服务,一方面为会员服务,但作为协会更侧重于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利益。

3 、章程规定了协会的业务范围就是围绕协会的三大功能,即服务、桥梁和行业自律三大功能展开。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功能,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的功能,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功能,这就是为什么要成立协会,成立协会干什么。

4 、章程还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如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对协会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及监督权。另一方面同时也对会员进行约束。如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和交纳会费。

5 、章程明确了协会的组织机构的产生和运作。协会是社团组织,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选举制。他区别于政党、政府和企业的任命制。章程规定了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也就是说,重要的人事更替,不是会长一人说了算,会长没有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也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而且还要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生效。

6 、章程还规定了协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中国的行业协会没有政府资助,这是中国特色。民政部门规定,协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员会费;二是企业捐赠;三是服务收入。本章程是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的。使用原则也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的,即协会的收入除了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主要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还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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